日志 - 我的藏经阁

浅谈公棚和赛鸽俱乐部毁约问题

发表时间:2008-04-21 22:50:23   浏览数:5580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陆赛鸽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赛鸽业的涌入,鸽环发放量大大提高、国内养鸽数量空前增多、赛鸽品系和质量迅猛的提高,赛鸽比赛等竞赛活动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国内许多地区都大力兴建赛鸽公棚和赛鸽俱乐部。使得这一行业风起云涌,势不可挡。现全国范围内有400多家赛鸽公棚和俱乐部,这对中国赛鸽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推动力和主导力!

  那么这种新生事物,刚刚起步发展也就10年。难免在发展的过程中出问题、出失误、出弊端!今天我想说的就是--近年来一部分赛鸽公棚和俱乐部接二连三的毁约问题。明知自己底气不足仍开出巨额奖金的诱惑来集鸽,然后又以面临巨大亏损、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等理由来取消赛事,使得广大鸽友蒙受巨大的财力和精神损失!

  这种单方面强势修改比赛规程或毁约行为事实上就是赤裸裸的商业违法和商业欺诈。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公棚现在几乎是无人监管、无人监督,并且存在隶属不明、问题成堆的现象。现在好多省市的公棚都跟上级部门(信鸽协会)有利益关系,所以一些监督或监赛部门对公棚无管理、无监督!导致部分公棚随意修改比赛规程或毁约的问题频频发生!!!如果这种任意修改公棚规程或毁约的行为得不到大家的警觉和制止将导致公棚不公的行为公开化、合理化、普遍化,其后果非常严重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该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赛鸽公棚和俱乐部不得随意修改公棚规程或毁约,该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覆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明确说明了参赛者可以依法追究赛鸽公棚和俱乐部随意修改公棚规程或毁约造成的损失,该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说明参赛者交鸽给公棚,就是“承诺”公棚规程,即“合同成立。”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说明了参赛者自交鸽起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赛鸽公棚和俱乐部随意修改公棚规程或毁约也是审批把关不慎、监管不力所致的。出台新的政策,已迫切摆上了我国信鸽界的日程!正因为如此,中国信鸽协会应该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合起草一份关于《赛鸽公棚和俱乐部的管理和运营法则(或法)》,并审议通过,严格执行。对赛鸽公棚建设的申请、论证、审批、建设、管理、运营、财务、监督等要严格执行。这样才能很好的保护和保障好广大鸽友的贴身利益和中国的赛鸽运动的良性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凡是由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并负法律责任。赛鸽资讯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评论列表
用户名: 密码:     立即注册